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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卫锋:PE监管博弈末局 证监会收缴权力发改委不甘心
政府应改“监管思维”为“治理思维”,如短期内无法通过高层次立法构建统一的监管体系,则应尊重历史及现状,统一协调监管思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管部门合作进行“适度”监管,充分尊重行业自律管理

文|郭卫锋,金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5月末,有消息称,中央编制委员会计划调整部委职能,拟将PE/VC的监管职能划并至证监会。这意味着PE/VC将从多头监管变更为单一监管。如消息属实,多年形成的监管博弈将终结。
从创业投资概念的早期导入、VC行业立法、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新到之后“全民PE”时代到来,发改委一直是主要推动者。然而,“全民PE”伴随的非法集资等乱象,使得PE立法及监管存在“矫枉过正”嫌疑,发改委监管能力屡受质疑。如果就此将监管权拱手让人,发改委岂能心甘。
国内现有立法未明确PE/VC的类金融机构属性,发改委对PE采取强制备案、对VC则采取自愿备案管理,但对两者的区分依然停留在注册名称字样,或注册时经营范围的描述,缺乏更为全面、深入、系统性的界定,部分地方甚至混同管理,致使监管处于模糊地带。
PE/VC适用的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乃至政策中,系统性、规范性不足,部分规定还存在冲突。
以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契机,立法者再次尝试将PE/VC纳入其中。与十几年前立法讨论的情形类似,依然饱受争议,以至于出现25家PE /VC协会联名上书反对PE/VC入法的情况。立法妥协的结果是,PE/VC未能明确纳入此次立法修订,但留下了诸多立法空间,证监会可通过配套立法形式介入PE/VC监管。
事实上,由于PE/VC投资后IPO或新三板退出均受制于证监会,且证监会抛出诸多有诱惑力的政策,数十家知名PE及部分地方PE协会已加入证监会下辖的投资基金业协会,这与此前25家PE/VC协会联名上书形成有趣而鲜明的对比。证监会抛出的种种“利好”刚为因行业调整寻求转型的机构带来希望的“气泡”,发改委很快出台694号文将其破灭了,该文件强调不允许PE/VC参与任何形式的公募。之后,监管博弈高潮迭起,发改委主管PE/VC的官员被挖角履新证监会基金业务部。证监会主导PE/VC行业监管呼声渐起。
支持者认为,具有准司法权的证监会更市场化,更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发展,进而有效改变发改委监管手段不足的困境。反对者则称,证监会应投入更多的精力解决中国股市的沉疴旧疾,而非再争夺其当年视为“鸡肋”的PE/VC产业。
十余年亲历PE/VC行业发展,笔者认为,正处于深度调整的PE/VC行业,需要消除部门利益之争,重塑一个统一、透明、有效的监管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一个多方参与的外部治理机制。否则就会出现“神仙打架,机构遭殃”情形。
无论谁主导PE/VC行业监管,均应正视行业监管乱局,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消除立法冲突、清晰界定PE/VC,实施分类监管,促进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笔者认为,政府应改“监管思维”为“治理思维”,如短期内无法通过高层次立法构建统一的监管体系,则应尊重历史及现状,统一协调监管思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管部门合作进行“适度”监管,充分尊重行业自律管理,提升PE/VC机构内部治理水平,强化投资者教育,促进形成良好的行业治理文化,进而营造良好的内外部治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