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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证监会出台暂行办法 私募管理人戴“紧箍咒”
金融展上的私募基金展台
证监会针对私募行业的管理办法正式亮相,阳光私募在迎来“合法地位”的同时,其管理者也将戴上“紧箍咒”。本周二,证监会公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目的是规范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可节省数十万“账户费”
“作为私募行业的首个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的合法地位。”星石投资首席策略师杨玲告诉记者,在没有明确法律地位以前,私募基金的业务开 展并不顺利。“以星石投资为例,成立以来年年正回报,非常适合追求稳截报的机构客户,但由于私募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这部分客户群几乎没有向私募开放。”杨 玲表示,随着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明确,这类机构客户将逐渐成为我们主要的客户群。
《暂行办法》第九条指出,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交易所申请开立基金相关账户。据了解,目前私募机构因为没有自己的发行账户,就只能借道信托、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或者为银行产品担任财务顾问的方式来获得基金账户,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去年,在信托机构不发行新账户,存量账户吃紧的情况下,账户价格最高的时候甚至涨到了三百万。”一家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告诉记者,而今年账户发行放宽之后,每个账户的价格也在四五十万元左右。
设立“合格投资者”门槛
对于私募行业的监管主题,“暂行办法”指出,私募基金监管工作主要由基金业协会承担,证监会除了对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 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规范作了规定外,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另外,证监会还明确规定了私募“合格投资者”的范围: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 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此外,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由于阳光私募通过信托平台发行时,产品的认购门槛就是100万元,因此对阳光私募几乎没有什么影响。”杨玲表示。
PE/VC面临双重监管
此次私募暂行办法推出,还有一大看点,即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这其中既包括阳光私募,还包括管理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PE/VC等机构。.
“目前发改委金融司也受理PE/VC机构的登记备案工作,这将形成双重监管格局。”该PE基金管理人表示,对一些PE/VC机构而言,这种双重 监管的格局无疑增加了额外的工作和沟通成本。对此问题,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也在通过多种方式与其他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希望推动监管标准和方式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