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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基金法》:中国应重新理清对PE的监管和保护
《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周在全国人大进行三审,并将会最终通过该法。引起市场关注的是,创业投资基金(VC)、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最终并未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这意味着,在经过漫长的讨论和争议之后,《证券投资基金法》仍然没能获得对PE和VC的监管。
据媒体引述参与此法修改的权威人士指出,本次修订《基金法》,根本立意有四点:第一,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第二,要给基金管理人,包括公募基金还 是私募基金,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第三,给私募基金合法地位;第四,解决私募基金重复征税问题。但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原因,VC、PE最终未纳入《基金 法》的调整。据了解,三个原因导致了VC、PE不愿被纳入监管:第一,市场主体在理论方面认识有差异,一些PE、VC基金管理人不愿意纳入《基金法》;第 二,监管主体存在争议;第三,市场误认为政府想把VC、PE监管起来。
此次《基金法》修订未能将VC和PE,主要不是监管理念的分歧,而是在于监管主体之争。此前,VC和PE的监管被归在国家发改委,而发改委去年 也曾出台私募股权基金备案试点的政策。此举的意图很明显,发改委希望保留对VC和PE的监管权。从《基金法》三审讨论结果来看,国家发改委达到了目的。
不过,对于国家发改委这样一个宏观部门来说,管理VC和PE这样的微观事务显得有些不伦不类。此前归属于发改委的管理中,一是因为当时PE所在 的行业在中国还不成气候,二是国家发改委没有被正式赋予管理基金的权力。如果《基金法》修订后正式对发改委赋权,那么国家发改委可能会一改过去的管理模 式,要认认真真地把这一块给管起来,除了找国家增加行政管理资源,VC和PE们能否像以前一样保持“无人管”的自由,则很难讲。另外,宏观管理部门过于参 与微观监管,这不符合中国改革的方向。
虽然监管理念不是主因,但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理念,仍有必要进行讨论和澄清。据参与《基金法》修订的相关人士交流,全国人大推动此事的一个基本 理念是,参照国际经验,在豁免条件下实现对PE的有限度“监管”。要指出的是,推动此事并非是中国证监会要争监管权,而是通过豁免条件下的适度“监管”, 来促使VC和PE的规范与健康发展。
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来看,对于私募基金基本上都采取豁免条件下的适度“监管”的方式。比如,美国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建立在一套内在逻 辑清晰严密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围绕着投资人是否涉及普通大众,体现出“轻监管”的总体监管思路。只要面向普通投资大众,基金本身和基金投资顾问就必须分 别遵守美国《证券法》《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等相关法律中对于证券公开募集、基金投资运作和投资顾问行为规范等的严格规定。反之,如果投资人并非 普通投资大众,而是合格买家、特许投资者等专业投资人士,就可以享受一系列的豁免规定,从而使得相关专业投资行为受到最少的监管干预。
从中国立法者们的思路来看,希望推动的也是类似的监管模式。在我们看来,不论是对于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对于能够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都应该进行统一立法,然后实行有差别的、最有利于市场发展的监管。实际上,对于中国的私募基金来说,监管者所要求的只是类似“知道了”的信息沟通。
2008年之后,国际上出现了一种加强监管私募基金的趋势。事实上,即使在国内市场上,那些规模较大、规范程度较高的私募股权基金仍然希望建立适当的监管体系。道理很简单——监管能够促进行业提高透明度,改善信息不对称,从而防止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基金法》修订案通过后,国内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主体之争似乎暂告一段落。但从国际经验来看,将私募基金纳入有豁免条件的适度“监管”,仍有着积极的市场意义。今后条件成熟时,中国还需要进一步理清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和保护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