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350vip浦京集团·(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SHENZHEN SHENSHANG HOLDING GROUP CO.,LTD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三路1号
海王银河科技大厦
电话:+86-0755-83836466
+86-0755-83835466
传真:+86-0755-88306743
邮件:shenshangkonggu@szssct.com
新闻中心
三大原因致PE行业入法流产 监管之路坎坷漫长
记者李侠今年的金融立法中,《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尤为令人关注,其中一个焦点问题是,VC(创业风险投资基金)/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纳入基金法监管。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自本周一起至周五在京举行,会议将审议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在内的多部法案议案,目 前看来VC/PE将不会纳入基金法修订几乎已成定局。在12月20日召开的2012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年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已经明确表示,基 金法修订案将会在本次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上进入三审并最终通过,但
VC/PE最终未纳入《基金法》调整。此前,在10月23日召开的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对基金法进行二审时,关于VC/PE入法似乎还是十拿九稳。仅仅过了两个月,事情却发生了逆转,足以显示各界对此事的分歧之大,也显示VC/PE立法监管之途仍坎坷漫长。
三大原因致PE行业入法流产
对于VC、PE最终并未纳入《基金法》调整的问题,吴晓灵表示,她个人认为VC、PE应该纳入《基金法》,此次修法未将二者纳入是一个遗憾,希 望私募股权基金协会加强对PE、VC的自律管理。据她透露,VC、PE最终未纳入《基金法》调整,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市场主体在理论方面认识有差异, 一些PE、VC基金管理人不愿意纳入《基金法》;第二,监管主体存在争议;第三,市场有误解,认为政府想把VC、PE监管起来。对此,吴晓灵解释,修法的 目的,不是政府想管,而是希望在建立规则的前提下,让市场主体自律自主管理。
事实上,对于VC/PE是否应纳入《基金法》的争议由来已久。早在上世纪90年代《基金法》立法之初,鉴于当时PE行业还未发展起来且包括参与立法的代表大都对此不懂,最终原计划命名“投资基金法”的法律最终改为“证券投资基金法”———成为一部规范二级市场证券投资的“公募基金法”。
随着近年PE行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存在的种种不规范,加快PE行业立法监管已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问题是,谁来监管、PE行业要不要纳入基金法,也就成了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
正如吴晓灵所指出的那样,市场主体在理论认识上存在的差异成为VC/PE入法的一大障碍。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均适用《证券法》。而PE主要投资的是未上市企业的股票或股权,这一品种是否属于“证券”的范畴并不明确,属法律模糊地带。
今年8月13日,《基金法》修订草案刚刚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之时,包括中国股权投资协会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深圳创投同业公会、广东股权投资协会、上海市创投行业协会等在内的25家PE和VC行业协会,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不要将PE特别是VC不加区分地纳入正 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而为其分开立法。
而其理由之一,就是认为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对象不同,决定了它们在基金募集方式、投资理念、投资运作方式、基金治理结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上也完全不同;另外还担心纳入基金法后,将令原本归发改委管理的VC/PE行业多了一个法定的监管者———证监会。
此外,VC/PE业内人士本身对纳入基金法监管存在抵触情绪,一个重要原因是透明度问题。有分析人士指出,过去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的是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行为,面向的是公众投资,必须有较高的透明度。而参与PE、VC投资的多为非公众投资者,投资各方不喜欢有太高的透明度。
同时,随着发改委在近些年VC/PE行业的发展实践中逐渐确立了监管的事实,部门之间的暗中较劲,也造成了此番基金法修订的最大争议点。
由于基金法指定的监管主体为证监会,PE纳入基金法也意味着证监会将成为PE的法定监管部门,这无疑将挑战发改委的既有监管地位。在建议书中,25家行业协会也认为,PE写入基金法会对《宪法》所赋予的国务院职能分工权限带来冲击,甚至造成分工混乱、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的局面。
纳入基金法或单独立法争论还将继续
分析人士指出,不管种种表述和争议如何分歧,其本质还是如何对PE、VC进行监管的问题。对PE行业到底应该是同其他金融一样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还是按现行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由行业进行自律管理,或是仅对之实行适度监管模式?而如果自律管理又该由谁来监督?类似这些现实问题仍然亟待在法律上 予以明确。
而不管是赞同严加监管还是适度监管,制定一部法律对于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未来的正常发展是有利的。对于这一点,不管是立法部门还是行业协会都是没有争议的。事实上,PE/VC行业协会们反对的只是把PE/VC纳入正在修订的《基金法》,同时建议应“分开立法、分开监管”。另有一些法律界人士也提出 将PE单独立法。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为PE行业立法也并不等于强化监管,更多的意义在于赋权,明确基金管理人的信托义务,明确基金投资人知情权与管理权之间的界限,明确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条款,这对目前燥热的PE行业是有益的。
而一直力推PE入法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则坚称,应将VC/PE纳入基金法监管。原因有三,一是PE/VC属于金融产品,应当纳入监管范畴;二是PE/VC募集了大量资金,涉及投资人利益保护;三是PE/VC属于新兴行业,需要相关部门主导形成行业的整体诉求和统一声音。
不过,有业内人士表示,不管VC/PE最终能否纳入基金法监管,也不管未来是否能够单独立法,《证券投资基金法》4年的修法历程中市场各方围绕PE行业立法、监管的种种争议,相关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投资人等均对PE行业有了更加广泛深入的了解,已经极大地推动了PE行业的发展,这个过程是有益的。
争论或将还会继续,PE/VC的立法之路还将在坎坷中探索前行。